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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4-06 浏览次数: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逐步提升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保障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学术评议、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政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促进学校科学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要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专业领域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在确定专业领域名额以后,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由长办公会议审定。

特邀委员由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不满一届,不再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3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长提名,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秘书长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制定学术奖励条例;

(二)审议专业建设规划、新专业设置;

(三)组织学院学术梯队培养、选拔,以及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

(四)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委员1/3以上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等;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与修改权属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