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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3-17 浏览次数: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保证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提高议事效率,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议事范围及提交程序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涉事项。

第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由校领导、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多个方面的议题,在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方作为代表负责提出。

第三条 凡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议题,提议方须事先进行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协商,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申请表》附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

第四条 拟提交会议的议题,由提议方于会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将审议材料及支撑材料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核、批准。有关全体委员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和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确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和表决形式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议、专题会议等。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每学期各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 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主任会议及其他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人员,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或电子材料)呈送参会人员。

召开会议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议事各抒己见,决策民主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全体会议投票表决的事项,由参会委员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进行表决。赞成票不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该议题通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委员意见、宣布决议。

第十条  如遇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要进一步论证核查的,经过1/2以上与会委员同意,可以暂缓作出表决。

第三章 决议审定、结果公示及复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会议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议事结果由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校领导,根据校领导批示意见,向议题提出方进行反馈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含通讯会议),确实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参加通讯评议时,会前应请假并说明事由。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会议或不反馈通讯评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会议的,可解除对其之聘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相关委员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未正式公布的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